当前时间:2024-04-30 02:52     网站地图     联系我们
热线电话:  0755-83751401 / 18924668255    
  • 2024年春节放假通知
  • 行业新闻 首页>>资讯>>行业新闻

  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(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)

    点击数:652024-04-02 21:31:00 来源: 海关总署官网

       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,精简相关申报栏目,海关总署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:

      一、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)中第二十五条、二十六条。

      将第二十五条“毛重(千克)”的填报要求由“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‘1’。”修改为“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。”

      将第二十六条“净重(千克)”的填报要求由“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,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‘1’。”修改为“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,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。”

      二、删除“检验检疫受理机关”“口岸检验检疫机关”“领证机关”等三个申报项目。

      三、“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”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“目的地海关”。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,如果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,申报时为必填。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,填报海关规定的《关区代码表》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。

      四、“检验检疫名称”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“监管类别名称”,填报要求不变。

     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。

      特此公告。

      海关总署

      2024年3月14日

    【责任编辑:(Top) 返回页面顶端
    在线客服
    热线电话

    86-0755-83751401

    18924668255


    微信客服
    首 页 | 关于东港物流 | 中港物流主打货运路线 | 中港物流服务项目 | 新闻资讯 | 表单下载 | 在线留言 | 联系我们

    扫一扫 关注微信

    深圳市东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    网址:www.szdgwl.com
    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皇岗口岸海关生活区33栋一单元
    咨询热线:0755-83751401
    珠三角区域办事咨询电话:13751082663
    备案号:粤ICP备17140919号   技术支持:智诚580